楊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和縣人民法院
(2025)皖0523刑初283號
2025年11月25日
案件概述
和縣人民JCY以和檢刑訴[2025]2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5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和縣人民JCY指派檢察官王發(fā)華、助理檢察官謝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和縣人民JCY指控:
2025年2月份,被告人楊某某通過抖音APP認識其上線“新宇”(身份待核實),對方告訴其去外地取貨可以獲得好處。楊某某按照上線的指示在鳳陽縣城南某處拿到用于聯(lián)絡的手機,后按照指示于2025年2月18日從鳳陽縣打車到和縣歷陽鎮(zhèn)安天國際城小區(qū)東門與高在蓮見面,并從高在蓮手中拿走其被騙的5萬元現(xiàn)金,后楊某某將該現(xiàn)金及手機帶回鳳陽縣后交給上線,獲利2000元。2025年2月25日,被告人楊某某主動向鳳陽縣GAJ中都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人口信息表、到案經過等書證,證人徐友宜、高在蓮的證言,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徐友宜的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明知其所取現(xiàn)金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轉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某某在與上線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案發(fā)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其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楊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的事實和罪名供認不諱,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楊某某系自首,認罪認罰,且身患嚴重疾病,主觀惡性小,認罪態(tài)度誠懇,社會危害性已大幅度降低,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2025年2月份,被告人楊某某通過抖音APP認識其上線“新宇”(身份待核實),對方告訴其去外地取貨可以獲得好處。楊某某按照上線的指示在鳳陽縣城南某處拿到用于聯(lián)絡的手機,后按照指示于2025年2月18日從鳳陽縣打車到和縣歷陽鎮(zhèn)安天國際城小區(qū)東門與高在蓮見面,并從高在蓮手中拿走其被騙的人民幣5萬元現(xiàn)金,后楊某某將該現(xiàn)金及手機帶回鳳陽縣后交給上線,獲利人民幣2000元。
2025年2月25日,被告人楊某某主動向鳳陽縣GAJ中都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有證人徐友宜、高在蓮的證言,有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辨認犯罪嫌疑人的筆錄、到案經過、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法院(2012)鳳刑初字第00249號刑事判決書、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滁刑終字第00002號刑事裁定書、蚌埠市GAJ龍子湖分局蚌公(李樓)行罰決字[2020]32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量刑建議書和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在卷佐證,足以確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明知其所取現(xiàn)金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轉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楊某某系自首,且身患嚴重疾病,主觀惡性小,認罪態(tài)度誠懇,社會危害性已大幅度降低,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某案發(fā)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與上線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可以對其依法從寬處理。辯護人的辯解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采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對被告人依法從輕處罰。
為了國家的管理制度不受非法侵犯,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二、責令被告人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繳非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程政
審判員殷寶林
審判員彭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黃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