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某盜竊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皖04刑終120號
2025年11月2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沙某某某犯盜竊罪一案,于2025年9月25日作出(2025)皖0403刑初277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沙某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25年5月31日至2025年6月4日期間,被告人沙某某某先后在合肥長豐縣、淮南田家庵區(qū)兩地實施盜竊,具體事實如下:
1.2025年5月31日晚上23時許,沙某某某在合肥市長豐縣雙墩鎮(zhèn)吳王路金地自在城中國電信營業(yè)廳內(nèi),將被害人宋某路的一臺華為銀色筆記本電腦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筆記本電腦價值2325.67元。后以600元價格出售給他人。
2.2025年6月1日凌晨1時許,沙某某某在合肥市長豐縣雙墩鎮(zhèn)吳王路金地自在城雙豐百川名品店內(nèi),將被害人陸某保的一臺華為平板電腦、一臺紅米K60手機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華為平板電腦價值1291.67元,被盜小米手機價值645元。后上述物品以700元價格出售給他人。
3.2025年6月1日凌晨1時許,沙某某某在合肥市長豐縣雙墩鎮(zhèn)安徽省立醫(yī)院北區(qū),將被害人賈某磊停放在醫(yī)院南門的一輛外賣用的黑色綠源牌電動車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電瓶車及電池價值共計5354.05元。被盜電動車已被追回。
4.2025年6月4日凌晨3時許,沙某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區(qū)羅馬廣場東門未來星母嬰店內(nèi),將被害人程某楠的一臺學而思平板電腦及柜臺內(nèi)的1717元現(xiàn)金及一個棕色皮包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學而思平板電腦價值4071元,棕色皮包價值30元。上述被盜財物已全部追回。
5.2025年6月4日凌晨3時許,沙某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區(qū)領(lǐng)城小區(qū)北門寶佳動物醫(yī)院門口,將被害人陸某停放的一輛銀灰色夏杏三陽牌摩托車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摩托車價值6200元。被盜摩托車已被追回。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經(jīng)一審?fù)徴{(diào)查,控辯雙方舉證質(zhì)證的被告人沙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宋某路、陸某保、程某楠、陸某等人的陳述,證人馮某、馮某甲等人的證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涉案人員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說明、報案材料、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機動車登記證書、發(fā)票、購買記錄、視頻制作情況說明、安徽肥東縣人民法院(2024)皖0122刑初487號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等書證,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淮價認定〔2025〕215號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長豐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長價認定〔2025〕32號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制作的扣押筆錄,視聽資料(光盤二張),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沙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確認。被告人沙某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亦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被告人沙某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沙某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二、對被告人沙某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三百元依法予以追繳;三、責令被告人沙某某某退賠各被害人的損失。
沙某某某上訴主要提出:其因走投無路才選擇了盜竊,但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加之年齡小,希望二審法院從輕判決,給其重新做人的機會。
上訴人主張
辯護人辯護提出:1.被告人沙某某某到案后,能夠主動、穩(wěn)定、如實地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系坦白,且其自愿認罪認罰,真誠悔罪,能夠深刻反省,悔罪態(tài)度良好;2.沙某某某犯罪系因一時糊涂、法律意識淡薄,因其在未成年時父母離異,無人管教,又是文盲,且出獄后身無分文,走投無路之下實施了盜竊行為,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較輕;3.沙某某某年齡尚小,可塑性強,具備良好的改造條件,其承諾回歸社會后做守法公民。綜上,希望二審法院從輕處罰,給其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二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同原判一致,上訴人沙某某某及其辯護人二審期間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采信的證據(jù)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關(guān)于上訴人沙某某某的量刑問題,經(jīng)查,原審法院綜合沙某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后果,以及其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從寬處罰情節(jié),量刑時已予以充分考慮,二審期間不再重復(fù)評價。上訴人及辯護人二審期間提出對其進一步從輕處罰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jù)。此節(jié)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沙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上訴人沙某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肖麗
審判員王毅全
審判員張曉虎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魏薇
書記員顧秀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