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義飛、金雨爽律師為C某涉嫌貪污、受賄案提供辯護,法院采納部分意見獲從輕處罰
近日,由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蘇義飛律師、金雨爽律師擔任辯護人的C某涉嫌貪污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經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二位律師在庭審中提出的多項辯護意見獲法庭采納,被告人C某因具有自首、坦白、全額退贓、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依法獲從輕處罰,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由肥東縣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肥東縣人民檢察院以貪污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C某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C某在擔任某某鎮(zhèn)規(guī)劃分局副局長、征遷辦主任、三某河片區(qū)綜合管理辦公室副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構拆遷安置協(xié)議騙取公共財物23萬余元;為他人謀取拆遷安置、土地出讓、項目考核等利益,收受財物65.5萬元;另在擔任建華社區(qū)黨委書記期間,收受他人財物6萬元。
蘇義飛、金雨爽律師接受委托后,迅速全面閱卷,圍繞案件定性、數額認定、量刑情節(jié)等核心問題展開精細化辯護。針對公訴機關指控,辯護人提出:其一,收受陳斌0.5萬元依法不應計入受賄犯罪數額;其二,C某在受賄罪部分構成自首,在貪污罪部分構成坦白;其三,C某主動退出全部贓款,具有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其四,C某擔任社區(qū)黨委書記期間收受的6萬元應定性為受賄罪而非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肥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C某收受陳斌0.5萬元系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后收受財物,依法應計入受賄數額,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C某在社區(qū)黨委書記任上的行為系從事村民自治范圍內的管理活動,并非協(xié)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依法不構成受賄罪,應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對該辯護意見亦不予采納。但同時,法院充分采納辯護人關于自首、坦白、全額退贓、認罪認罰等從寬情節(jié)的意見,認定C某在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部分構成自首,在貪污罪部分構成坦白,且案發(fā)后親友代為退繳全部違法所得71.5萬元,涉案房屋已被查封,具有明顯悔罪表現(xiàn)。
綜合全案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以貪污罪判處C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四十七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涉案房屋由查扣機關依法處理。
蘇義飛律師在庭后表示:“本案涉案罪名多、時間跨度長、職務身份復雜,辯護工作的難點在于準確界定不同職務階段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并最大限度為當事人爭取自首認定及退贓從寬政策。法院雖未全部采納定性辯護意見,但在量刑環(huán)節(jié)全面回應了辯護理由,體現(xiàn)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苯鹩晁蓭熞嘀赋觯珻某歸案后主動供述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事實,為案件突破起到關鍵作用,法院對自首情節(jié)的認定充分體現(xiàn)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目前,C某表示服從判決,未提起上訴。本案系基層公職人員長期“小官大貪”的典型案件,辯護工作的有效開展,既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彰顯了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統(tǒng)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