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6年10月20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10月20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關于修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建議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一、 關于《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修改和立法的問題
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7年4月1日實施以來,通過降低訴訟收費標準,減輕訴訟負擔,使人民群眾能夠通過訴訟最大限度地維護其合法權益,在審判實踐中起到了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積極作用。但在實施的過程中也出現(xiàn)了一些問題。2012年8月31日,全國人大為妥善解決訴訟中出現(xiàn)的一系列問題和難題,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增設了一批新類型訴訟制度,并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各地人民法院現(xiàn)已受理、審理了一批新類型案件,而對于新類型案件應當如何收取訴訟費用,各地法院紛紛反映亟需予以明確。
我院在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同時,已經(jīng)組成專門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修改小組,研究提出修改《辦法》的建議和意見。該建議已經(jīng)于2015年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目前,根據(jù)國務院法制辦的要求,我院正在對征求意見過程中反映的問題,進行一一的梳理和回應,進一步征求相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對于《訴訟費用收取辦法》立法的問題,尚需與國務院法制辦進一步的研討,我院會及時反映您的建議。
二、 關于具體條文修改的問題
您在建議中,對提高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勞動爭議案件、管轄權爭議案件的收費標準,減少申請支付令收費,增加小額訴訟收費標準,公益訴訟免收訴訟費用等問題,提出了很好的建議。我院在修改《辦法》建議稿中,已經(jīng)就上述問題向國務院法制辦提出了具體的建議,目前尚需進一步論證和研究。您的其余建議我院在下一步的《辦法》修改建議中也會一并予以考慮。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16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