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
發(fā)文日期2014年02月1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食藥監(jiān)辦財〔2014〕30號
施行日期2014年02月18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會議費管理,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節(jié)約會議經費開支,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286號)、《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會議制度》(食藥監(jiān)辦〔2013〕49號),以及中央“八項規(guī)定”關于精簡會議、轉變會風的要求,結合總局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會議,分以下三類:
二類會議。是指以總局名義召開的,要求各省(區(qū)、市)、計劃單列市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三類會議。是指以機關各司局名義召開的,要求各?。▍^(qū)、市)、計劃單列市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分管負責同志或有關處室負責同志參加的專題工作會議。
四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yè)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專家論證會等(會議地點在總局機關內部會議室召開的會議除外)。
第三條 總局對會議實行計劃管理。會議計劃編報和審批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辦理:
二類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辦公廳在每年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二類會議計劃會簽規(guī)財司,報局長辦公會議審定,按程序會簽財政部并報國務院審批同意后召開。
三類會議。各司局召開的三類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一次。各司局應在每年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三類會議計劃(包括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會期、與會人員范圍、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在京外召開的應說明選擇會址理由)報送總局分管領導同意后送辦公廳,辦公廳會同規(guī)財司匯總審核,并報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批準后執(zhí)行。如確需召開計劃外的三類會議,須由有關司局提出書面請示,會簽辦公廳、規(guī)財司后報總局分管領導審核,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同意后召開。
四類會議。各司局應在每月20日前,將下一個月的四類會議計劃(包括會議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會期、與會人員范圍、參會人數、所需經費等),報送總局分管領導同意后送辦公廳,由辦公廳會同規(guī)財司匯總和統(tǒng)籌協(xié)調(會議時間和地點),報局長批準后執(zhí)行??偩诸I導不出席的會議,原則上不安排?。▍^(qū)、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同志參會;會議地點在京外、有總局領導出席的或要求?。▍^(qū)、市)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負責同志參加的應說明具體理由。如確需召開計劃外的四類會議,須由有關司局提出書面請示,經總局分管領導審核并報局長批準后執(zhí)行。四類會議應嚴格限定在各司局會議經費預算總額內,支出應符合國家和總局有關規(guī)定。
第四條 嚴格控制會議數量,會議內容或參加人員相同相近的應當合并召開,以節(jié)約會議支出,提高效率。
第五條 會議通知管理。二類會議通知由辦公廳起草發(fā)出;三類會議通知由主辦司局起草,會簽辦公廳,以辦公廳名義發(fā)出;四類會議中有總局領導參加的或要求?。▍^(qū)、市)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通知由主辦司局起草,以辦公廳(必要時以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名義發(fā)出,不得用司局函(便函)發(fā)會議通知。
第六條 堅持厲行節(jié)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規(guī)模,只安排與會議主題密切相關的人員參會:
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3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5%以內;不邀請?。▍^(qū)、市)和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出席。
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
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內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
第七條 二、三、四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2天;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
除正式開會時間外,二、三類會議的報到和離會時間合計不得超過2天;四類會議的報到和離會時間合計不得超過1天。
第八條 各司局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會議計劃執(zhí)行。每次會議召開前申報會議費預算,對未按有關程序報批的,規(guī)財司不予批準其預算。
第九條 各司局應當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召開會議,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傳達、布置類會議,優(yōu)先使用總局機關視頻會議系統(tǒng)召開,分會場應當控制規(guī)模,節(jié)約費用支出。
第十條 不采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召開的會議實行定點管理。應當到定點飯店召開,按照協(xié)議價格結算費用。未納入定點范圍,價格低于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yōu)先作為會議場所。
二、三、四類會議一律不得在五星級飯店召開。
參會人員在50人以內且無外地代表的會議,原則上在總局機關會議室召開,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條 會議費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yī)藥費等。
交通費是指用于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tǒng)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fā)生的交通支出。
醫(yī)藥費是指會議期間代表因特殊情況急診發(fā)生的費用。
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回單位報銷。
第十二條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會議費支出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會議費每人每天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
會議類別
住宿費
伙食費
其他費用
合計
二類會議
300
150
100
550
三、四類會議
240
130
80
450
第十三條 各承辦司局應當在會議結束后及時辦理報銷手續(xù)。報銷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會議審批文件(包括預算申請單、一般支款單、借款單等);
(二)會議通知;
(三)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
(四)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會議費發(fā)票、原始明細單、電子結算單、公務卡刷卡POS單等。
第十四條 會議費支付要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原則上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使用公務卡結算會議費后,應盡快到規(guī)財司報銷。公務卡還款期最長為次月25日,因持卡人報銷不及時造成的滯納金,由個人承擔。
第十五條 規(guī)財司應嚴格按規(guī)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按有關程序報批的,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原則上不予報銷。
第十六條 參會人員以在京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京外召開。不得安排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qū)召開會議。
第十七條 嚴禁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第十八條 嚴格執(zhí)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原則上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第十九條 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組織旅游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fā)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用品。
第二十條 不得超標準使用會議經費,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或攤派會議經費,不得由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支付總局應支付的會議經費。
第二十一條 總局提請以國務院名義召開全國性會議(含電視電話會議、即一類會議)的報批程序,按國務院辦公廳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以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名義召開的會議,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規(guī)財司、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