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6年10月14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10月14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關于修改訴訟收費制度建議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一、 關于《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修改和標準增加問題
我國的目前的訴訟收費制度,由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來規(guī)范。該《辦法》自2007年4月1日實施以來,通過降低訴訟收費標準,減輕訴訟負擔,使人民群眾能夠通過訴訟最大限度地維護其合法權益,在審判實踐中起到了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積極作用。但在實施的過程中也出現(xiàn)了許多問題。如新類型案件的收費標準不明,遏制濫訴作用未能發(fā)揮等。
我院在2014年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同時,已經組成專門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修改小組,研究提出修改《辦法》的建議和意見。目前,根據(jù)國務院法制辦的要求,我院正在對征求意見過程中反應的問題,進行一一的梳理和回應,并對反響較大的申請再審案件是否應當收費、部分案件提高收費標準等問題,進一步征求相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二、 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關于增加民事、行政訴訟案件法律援助的范圍,如對擴大勞動保障、家庭、醫(yī)療等與民生密切相關的案件、涉及農民工、下崗失業(yè)人員、未成年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訴訟的法律援助范圍等建議,我院將認真研究,加強與司法部等有關部門合作,共同推進這項工作。
三、 關于加大人民法院經費保障,提高經費使用的科學性的問題
近年來,中央積極采取措施,加強包括法院在內的基層政法機關經費保障。先后研究推動將政法機關所需經費由縣級以上財政列入預算予以保障,組織全國各省份制定分類別、分階段的縣級政法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并落實到位。尤其是2009年以來,政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為“明確責任、分類負擔、收支脫鉤、全額保障”的體制。中央財政安排政法轉移支付資金,重點對中西部縣級、維穩(wěn)任務重的地區(qū)及經濟困難地區(qū)市(地)級政法機關的辦案經費、業(yè)務裝備經費予以支持。與此同時,省級財政部門也顯著加大了對基層法院的轉移支付力度,市、縣級財政部門也根據(jù)法院的實際需要和財力可能積極加大投入。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16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