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1年09月03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1〕民監(jiān)他字第16號
施行日期2001年09月03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01年9月3日[2001]民監(jiān)他字第16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的規(guī)定,本案第三人張文斌通過買賣交易方式取得的42號房產行為,應該認定為有效。首先,從章春云與章玉生養(yǎng)父子關系以及丘銀英遺囑上看,章玉生是42號房產權共有人之一。其次,在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時,章玉生持丘銀英為所有權人的房屋權證、丘銀英的公證遺囑,將上述房產出賣給張文斌,張文斌只能認為章玉生是該房屋產權人,對其只享有部分房產權的事實是不知道的。張文斌已按照房屋買賣協議的約定,全部履行了付款義務,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取得了該房屋所有權證。因此,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的房產,依法予以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