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1年07月1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2001〕100號
施行日期2001年07月18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法〔2001〕10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現對審理涉及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以下統(tǒng)稱事務所)的民事案件中,有關脫鉤改制后的事務所對原事務所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通知如下:
對原事務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應由其開辦單位在所接收的原事務所的剩余財產和風險基金范圍內承擔清算責任。但如開辦單位將原事務所的剩余財產和風險基金留給脫鉤改制后的新事務所,則應當由新事務所在所接收的資產范圍內對原事務所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200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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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guī)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關于轉發(f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脫鉤改制前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