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3年05月0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3年05月02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2)湘法民申字第2號《關于汪小曼訴工商銀行長沙縣支行賠償存款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我院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第一種意見,即由 于長沙縣支行在辦理提前支取汪小曼存款時,沒有按規(guī)定核對取款人的身份證件, 該行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負全部賠償責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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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王小曼訴工商銀行長沙縣支行賠償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來源: m.03j9n.cn 日期:2023-09-20 閱讀:次
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3年05月0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3年05月02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2)湘法民申字第2號《關于汪小曼訴工商銀行長沙縣支行賠償存款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我院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第一種意見,即由 于長沙縣支行在辦理提前支取汪小曼存款時,沒有按規(guī)定核對取款人的身份證件, 該行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負全部賠償責任。 此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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