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含國務院法制局)(已撤銷)
發(fā)文字號:國法秘函〔2004〕373號
公布日期:2004.12.28
施行日期:2004.12.28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行政許可批復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
(2004年12月28日 國法秘函[2004]373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室《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以下簡稱《請示》)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職工“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據(jù)此,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只要其違章行為沒有違反治安管理,應當認定為工傷。
附: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
(2004年11月1日 遼政法[2004]16號)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我省大連市在審理有關工傷認定的復議案件過程中,對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認識不一致。一種意見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只要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就應當認定為工傷,不需要考慮職工是否違章。另一種意見則認為,雖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明確了認定工傷的七種行為,但同時受到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限制。雖然職工是在上下班途中,但因其違反交通規(guī)則,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以上哪種意見為妥,請予明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