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63年10月1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3年10月11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公安部“人民公安”編輯室:
你們轉來甘肅省皋蘭縣公安局×××同志的來信已收閱。關于犯人不服法院的刑事判決,要求上訴,但自己不能書寫上訴狀,應由誰代為書寫的問題,我們意見,法院和看守所的工作人員都可以根據他的要求代為書寫。如果犯人已被關押在看守所,要求上訴,但自己不能書寫上訴狀,由看守所的工作人員代為書寫,較為方便,過去不少地方習慣上也是這樣做的。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