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日期2021年2月6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高檢發(fā)辦字〔2021〕8號
施行日期2021年2月6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各級人民檢察院:
《檢務公開工作細則》已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13屆第139次黨組會討論通過,現印發(fā)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各地在貫徹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高檢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1年2月6日
檢務公開工作細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新時代檢務公開工作,增強檢察工作透明度,提升檢察公信力,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推進檢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等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原則要求】檢察機關檢務公開工作,應當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堅持依法全面、安全規(guī)范、及時主動的原則,健全完善開放、動態(tài)、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不斷提升線上線下公開工作質效,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眾參與和監(jiān)督檢察工作。
第三條 【公開主體】按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檢務信息公開的主體一般為制作或者獲取該信息的部門;涉及多個部門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公開。
第四條 【公開方式】公開檢務信息,可以采取主動向社會公開和依申請查詢的方式。
對涉及公共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經規(guī)定程序審核可予公開的檢務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對在辦案件的程序性信息,當事人和其他符合查詢條件的人員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文件規(guī)定,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查詢。
第五條 【公開范圍】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下列檢務信息:
(一)檢察業(yè)務信息。主動公開社會關注的重要案件信息和檢察法律文書,依申請?zhí)峁┌讣绦蛐孕畔⒉樵?。及時發(fā)布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主要檢察業(yè)務數據及分析信息,司法解釋等規(guī)范性文件,訴訟便民服務信息等。
(二)檢察政務信息。主動公開檢察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范圍和檢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所作的工作報告、專項報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檢察白皮書;檢察機關的重要部署、重大舉措、重點工作、專項活動;已出臺的重大司法改革舉措;接受外部監(jiān)督、保障群眾參與情況;部門及所屬單位預算、決算包括“三公”經費情況,以及政府采購情況;信息化建設情況;窗口部門的辦公地址、工作時間、聯系方式等信息。
(三)檢察隊伍信息。主動公開檢察機關黨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建設情況;領導班子成員、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各部門負責人以及檢察官名單等信息;檢察人員招錄遴選和教育培訓等專業(yè)化建設信息;職業(yè)道德建設、紀律作風建設等情況;檢察系統(tǒng)督察巡視巡察情況;檢察文化建設情況。
(四)其他應當公開的檢務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