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57年08月2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7年08月22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陜西省司法廳:
你廳本年7月30日(57)聯(lián)辦研字第50號函悉。關于代行審判員職務的助理審判員可否擔任合議庭的審判長問題,我們意見,人民法院審判第二審案件按照本法院的具體情況確有必要時,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某一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的助理審判員擔任合議庭的審判長,也不是不可以的,但如該合議庭的成員中另有審判員時,則仍應指定審判員擔任審判長。
| 網(wǎng)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
![]() |
|
| 當前位置: 網(wǎng)站首頁 » 法規(guī)查詢 » 中央法規(guī)司法解釋 » 正文 |
|
(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二審法院的助審員可否擔任合議庭的審判長問題的復函
來源: m.03j9n.cn 日期:2023-10-19 閱讀:次
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57年08月2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7年08月22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陜西省司法廳: 你廳本年7月30日(57)聯(lián)辦研字第50號函悉。關于代行審判員職務的助理審判員可否擔任合議庭的審判長問題,我們意見,人民法院審判第二審案件按照本法院的具體情況確有必要時,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某一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的助理審判員擔任合議庭的審判長,也不是不可以的,但如該合議庭的成員中另有審判員時,則仍應指定審判員擔任審判長。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
|
|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