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1992年09月1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公通字〔1992〕115號
施行日期1992年09月18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并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以下簡稱 《條例》)和《國務院批轉公安部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 《實施辦法》),結合民航公安機構的實際情況,現就民航公安機構人民警察評定授予警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評定授予警銜的范圍
(一)下列民航公安建制中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可以評定授予警銜:
1.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機關的人民警察。
2.華北、華東、東北、廣州、西南、西北、烏魯木齊民航管理局公安局及其所屬公安機構的人民警察。
3.民航飛行學院機場公安局及其所屬機場派出所的人民警察。
(二)暫緩評定授予警銜人員和不評定授予警銜人員的范圍,按照 《實施辦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
二、 警銜授予的批準權限
(一)一級警監(jiān)、二級警監(jiān)警銜,由公安部審核報國務院總理批準授予。
(二)三級警監(jiān)和警督警銜,由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審核報公安部部長批準授予。
(三)警司和警員警銜,由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局長批準授予。
三、 首次評定授予警銜工作的步驟安排
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民航公安機構人民警察的評定授予警銜工作。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機關人民警察評定授予警銜的工作,與公安部機關同步進行。其他民航公安機構人民警察評定授予警銜工作的步驟安排,由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根據不同情況,統(tǒng)籌安排,具體部署。授銜工作一般應在1993年3月底前基本結束,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時間安排可以適當提前或延后。
各級民航公安機構對評授警銜工作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與地方公安機關密切配合。要認真依照 《條例》和 《實施辦法》辦事,嚴格控制實行警銜制度的范圍,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批準的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準,嚴格執(zhí)行審查報批程序。要扎扎實實地做好隊伍的思想教育和組織整頓工作。對未按審批權限批準設立的公安機構和不應設立的公安機構,要認真進行清理整頓。首次評定授予警銜工作基本完成后,要認真進行總結,向公安部報告。
1992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