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99年05月17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99]司律公函036號
施行日期1999年05月17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吉林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你處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關于當事人申請更名改姓是否可以辦理公證的請示》函悉。經研究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認為,更改未成年子女姓為繼父姓,應征得生父同意,并取得其生父同意其改隨繼父姓的明確意思表示。經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變更并登記在冊的姓名是公民的合法有效姓名。作為意思表示形式之一的聲明書,其是否辦理公證應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公證處可以為其辦理聲明書公證。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