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1988年08月29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函〔1988〕50號
施行日期1988年08月29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建省籌備組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四日《關于在海南經濟特區(qū)組建國營外幣免稅商品供應公司的請示》收悉。現函復如下:
一、 國務院認為,在海南設立各種外匯免稅商店,主要是為了適應海南建設經濟特區(qū),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現海南已有口岸免稅店和為華僑等五種人服務的免稅店,為出國人員服務的免稅店也正在準備設立,這些已能解決海南很大部分的需要。為了堅持集中統(tǒng)一管理的原則,這幾種免稅店不宜改由海南經營,應繼續(xù)分別由中國免稅品總公司、中國華僑旅游僑匯服務總公司和中國出國人員服務公司統(tǒng)一經營。
二、 考慮到海南的實際情況,國務院同意,按照深圳特區(qū)的作法,在??谑性囖k國營外幣免稅商場。具體事項,請你們與海關總署、經貿部、財政部商定。在試辦過程中,要加強管理,認真總結經驗,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避免產生漏洞。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