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中國民用航空局
發(fā)文日期2021年07月13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民航規(guī)〔2021〕21號
施行日期2021年09月01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民航運輸飛機(以下簡稱“飛機”)引進管理工作,促進行業(yè)高質量發(fā)展,依據相關文件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民用航空局和中國民用航空地區(qū)管理局(以下分別簡稱“民航局”和“管理局”)對具有中國民用航空規(guī)章CCAR-121部運行合格證持有人或取得籌建資質的承運人(以下統(tǒng)稱“申請人”)引進飛機進行管理。
第三條 飛機引進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守安全底線。
(二)符合民航行業(yè)規(guī)劃和運輸機隊規(guī)劃。
(三)滿足航空運輸市場需求。
(四)優(yōu)化機隊結構,完善航線網絡。
(五)鼓勵守法守信,懲戒違法失信。
第四條 民航局對全行業(yè)飛機引進工作進行管理。管理局對轄區(qū)內申請人飛機引進工作進行評估和監(jiān)督。
第二章 項目分類
第五條 國產飛機、境內飛機調配、短期(一年及以下,下同)經營租賃、短期續(xù)租及境外濕租飛機等項目為“局辦項目”,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管理局出具評估意見,民航局下達飛機引進方案。局辦項目均根據申請人需求適時辦理。
第六條 境外飛機引進(不含短期經營租賃和境外濕租)及長期續(xù)租飛機等項目為“委辦項目”,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管理局出具評估意見,民航局出具審核方案,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下達飛機引進方案。委辦項目為集中辦理項目,申請人和管理局均應于每年4月底前報送當年飛機引進項目或評估意見,8月底前報送下一年度飛機引進項目或評估意見。
第三章 項目申請
第七條 項目申請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概況、機隊規(guī)劃執(zhí)行情況、機隊規(guī)模及近期飛機實際引進、退出情況。
(二)計劃引進飛機的機型、數量、飛機來源、引進方式、租期、引進月份。
計劃續(xù)租飛機的機號、機型、原起租日期、原租期,續(xù)租起租日期及租期。
計劃退出飛機機號及日期。
(三)航空安全情況。
(四)守法信用情況。
(五)民航發(fā)展基金繳納以及民航安全保障財務考核情況。
(六)計劃引進飛機投放基地及執(zhí)飛航線。
(七)可用機組現有實力及最近12個月平均飛行時間數據;最近12個月航線維修放行人員疲勞管理水平。
運營不滿規(guī)定期限的公司,以公司實際運營之日起算。
(八)計劃引進機型的民航局型號設計批準及補充型號設計批準。
(九)境內飛機調配項目,由申請人會同飛機原所有人或原承租人提出申請,應附有關協議,明確機號及所涉飛機近期運行概況。
(十)以境外濕租方式引進飛機的,應出具出租人的國際航協運行安全審計(IOSA)有效合格證并提交濕租協議,明確權責相關事宜。
第八條 申請人為正在籌建的承運人,還應提供籌建批復。
第四章 管理局評估
第九條 申請人注冊地管理局為引進飛機評估的責任機構,如有必要可請申請人運營地管理局協助評估。各管理局計劃統(tǒng)計部門為本地區(qū)引進飛機評估管理部門。
第十條 管理局應根據本辦法所附《運輸飛機引進評估指標體系框架》,同時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根據實施細則對飛機引進項目進行評估及監(jiān)管。
第十一條 對實際引進飛機超出其安全保障能力或人員保障實力的申請人,管理局應暫緩辦理飛機投入運營的相關手續(xù),直至其具備相應的保障實力。
第十二條 管理局應出具明確的評估結論并對評估結論負責。
第五章 民航局評審
第十三條 民航局收到項目申請及管理局評估意見后進行初審,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由發(fā)展計劃部門起草擬辦意見,會簽安辦、政法、財務、國際、運輸、飛標、適航和空管等相關部門,并報總飛行師、總工程師、安全總監(jiān)研提意見。
第十四條 局辦項目(國產飛機除外),會簽無異議并經民航局主管計劃和安全的局領導審示后,報民航局領導審簽,相關文件抄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第十五條 國產飛機引進項目,會簽無異議并經局領導審示后提交局務會審議,通過后報民航局主管計劃的局領導審簽,相關文件抄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第十六條 委辦項目,會簽無異議并經局領導審示后提交局務會審議,通過后報民航局主管計劃的局領導審簽,相關文件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核準。
第十七條 民航局評審標準:
(一)申請人航空安全狀況良好。
(二)符合民航運輸機隊規(guī)劃。
(三)民航行業(yè)信用信息記錄中不存在申請人的嚴重失信行為信息。
(四)申請人飛機引進申請前按時足額繳納民航發(fā)展基金,民航安全保障財務考核合格。
(五)人員保障實力充足。
(六)申請人擬引進機型已獲得民航局型號設計批準及補充型號設計批準。
(七)管理局評估通過。
(八)申請材料和信息應當真實。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實施。民航局《關于修訂印發(fā)<引進民用運輸飛機管理辦法>的通知》(民航發(fā)〔2017〕65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負責解釋。
附件1.運輸飛機引進評估指標體系框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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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運輸飛機引進情況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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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人員保障實力情況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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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綜合資質情況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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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民航局運輸飛機引進管理辦法》修訂說明
一、修訂目的及必要性
為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深化民航“放管服”改革,民航局對《引進民用運輸飛機管理辦法》(民航發(fā)〔2017〕65號)進行修訂,形成《民航局運輸飛機引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豆芾磙k法》旨在進一步明確運輸飛機引進管理權限,優(yōu)化項目辦理程序,縮短項目辦理時限,統(tǒng)一管理局評估標準。
二、修訂過程
2020年6月,我局啟動民航局《引進民用運輸飛機管理辦法》(民航發(fā)〔2017〕65號)修訂工作。2020年7月,在征詢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擬定《引進民用運輸飛機評估指標體系框架》;2020年8月-10月,起草《民航局運輸飛機引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征求各地區(qū)管理局、各運輸航空公司及相關部門意見;2020年11月-2021年3月,根據各方意見對《征求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完善;2021年4月2日-4月19日,在民航局官網就修改完善后的《征求意見稿》征詢社會各方意見,完成《民航局運輸飛機引進管理辦法(送審稿)》并經民航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民航局運輸飛機引進管理辦法》。
三、主要內容框架
《管理辦法》為重要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包括正文及附件兩部分。正文共包含總則、項目分類、項目申請、管理局評估、民航局評審及附則等六個章節(jié)。其中,“項目分類、項目申請、管理局評估、民航局評審”四個章節(jié)修訂思路為從申請人角度出發(fā),明確不同項目的管理權限及辦理程序,依次闡明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管理局須評估的內容、民航局項目辦理流程及評審標準,同時分別明確不同項目的審核程序及審簽領導。附件包含管理局評估指標體系框架及申請文件附表模板。
四、主要修訂內容
(一)明確管理權限
明確飛機引進管理權限:國產飛機、境內飛機調配、短期經營租賃、短期續(xù)租及境外濕租飛機等項目為“局辦項目”;境外飛機引進(不含短期經營租賃和境外濕租)及長期續(xù)租飛機等項目為“委辦項目”。
境內飛機調配項目改為局辦項目后,可有效縮短相關項目辦理時限,為航空公司引進飛機尤其是境內貨運飛機提供更多便捷性。
(二)優(yōu)化辦理程序
1、明確“局辦項目”辦理程序:管理局評估,民航局出具飛機引進方案。
2、明確“委辦項目”辦理程序:管理局評估,民航局出具審核方案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核準。
3、簡化境內飛機調配等項目的辦理流程。
(三)統(tǒng)一評估標準
擬定《運輸飛機引進評估指標體系框架》,對管理局評估內容設定統(tǒng)一的評估指標體系框架。此外,綜合考慮各管理局實際情況,具體實施細則仍由管理局自行制定。
(四)其他修訂內容
1、考慮到機隊規(guī)劃已以專項文件形式另行擬定,且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涉及行政處罰等內容,刪除原管理辦法中機隊規(guī)劃及罰則章節(jié)。
2、考慮到近年實際工作中已以各部門會簽程序取代了評審委員會制度,取消原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評審委員會評審程序,按照現行工作流程修訂為文件會簽審議制度。
3、考慮到境內濕租飛機及變更既有飛機引進方式均為航空公司市場行為,取消境內濕租飛機及變更既有飛機引進方式等項目的報備或報批程序,為企業(yè)“放”出更多靈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