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202刑初689號
2025年12月1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5)6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安靜、檢察官助理王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2年5月,被告人黃某某通過QQ群聯(lián)系上線,以每萬元100元提成的報酬,介紹他人提供銀行卡轉(zhuǎn)移違法犯罪資金。2022年6月12日,黃某某通過駱某某介紹,找到黃某某并許諾每取現(xiàn)1萬元給予500元好處費,黃某某遂提供其名下某銀行賬戶(6228XXX)和某銀行賬戶(6217XXX)入賬人民幣103688.35元,黃某某取現(xiàn)47000元,黃某某安排他人取現(xiàn)20000元。黃某某名下某銀行賬戶(6228XXX)入賬人民幣48111元,涉及電信詐騙案件1起,涉案金額人民幣48111元,其中48000元轉(zhuǎn)入黃某某名下某賬戶并取現(xiàn)20000元,8000元通過某支付平臺轉(zhuǎn)移,后又將20000元轉(zhuǎn)入其名下某銀行賬戶并取現(xiàn)。黃某某獲取5100元。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明知是資金系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名下銀行卡、介紹他人提供銀行卡并以接收資金、取現(xiàn)的方式轉(zhuǎn)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黃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資料、前科情況查詢證明、刑事判決書、取保候?qū)彌Q定書、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銀行賬戶流水及說明、阜陽市公安局資金數(shù)據(jù)分析報告、證人黃某某、駱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被告人黃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對被告人從重處罰;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其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黃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黃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100元,依法予以追繳(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靜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聶婉雯
書記員殷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