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202刑初580號
2025年12月10日
案件概述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5)5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及其辯護人羅俊杰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8月11日15時許,被告人朱某酒后駕駛皖KJMX**號小型普通客車至阜陽市潁州區(qū)三塔集鎮(zhèn)花園村郝集莊,途中因操作不當將車輛駛入莊稼地。因車輛無法駛出,朱某報警求助,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朱某涉嫌酒駕,隨即將線索移交至交警部門。當日18時許,交警將朱某帶至阜陽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抽取靜脈血樣。后經(jīng)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朱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83.4mg/10OmL。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前科情況查詢證明、證人丁某才的證言、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朱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朱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朱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的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主動報警留在現(xiàn)場等待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對辯護人提出的正確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朱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預繳)。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祥
人民陪審員黃昕
人民陪審員藏影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劉海濤
書記員張儒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