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311刑初218號
2025年11月21日
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
建議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辯護人意見被告人胡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被告人胡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且逃避公安機關(guān)依法檢查,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應(yīng)予采納。被告人胡某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酌情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胡某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胡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邵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陳皖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