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某強奸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
(2018)皖1204刑初228號
2018年12月13日
案由:強奸罪
案件類型:刑事一審
案件概述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檢刑訴﹝2018﹞2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強奸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喬某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于2018年11月28日、12月6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某、吳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尚某某及其辯護人付敏,訴訟代理人張某靜、程曼曼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初,尚某某與喬某1通過網(wǎng)絡交友相識,后確立了戀愛關系。被害人喬某1多次趁其家人入睡后,來到阜陽市潁泉區(qū)邵營鎮(zhèn)張營村張營77號尚某某家中。被告人尚某某明知喬某1未滿十四周歲,在家中與其發(fā)生性關系。2018年5月29日,被害人再次到被告人尚某某家中,尚某某與喬某1再次發(fā)生性關系。被喬某1父親喬某2發(fā)現(xiàn)后報警。
上述事實,被告人尚某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自愿認罪,且有公訴機關提供的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的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表、前科查詢證明、到案經(jīng)過、扣押清單、人身檢查筆錄、情況說明、診斷證明書、檢查報告單、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阜)公(物證)鑒字【2018】415號檢驗報告等書證,證人喬某2、李某的證言,被害人喬某1的陳述,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阜)公(物證)鑒字【2018】341號鑒定書,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尚某某明知喬某1系未滿14周歲幼女,仍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因被害人系未滿十四周歲幼女,對被告人應從重處罰。訴訟代理人此項代理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發(fā)表的被告人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且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其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范圍內量刑的意見偏重,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害人喬某1提出因懷孕流產所產生的相關費用,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經(jīng)查,被害人雖懷孕流產,但該部分費用是否為被告人犯罪行為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的證據(jù)不足,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尚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
二、駁回被害人喬某1要求被告人尚某某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曹潔
人民陪審員寧國品
人民陪審員白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麗娜
書記員李雪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