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通報14起未成年人審判典型案例之五、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98例未成年人審判工作典型案例之十九:劉某強奸案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1995年8月14日出生)明知被害人洪某某系未滿14周歲的幼女,仍然以談戀愛之名,先后3次與洪某某發(fā)生性關系。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且查證屬實。
裁判結果
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明知被害人洪某某系不滿14周歲的幼女,仍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且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到案后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并經(jīng)查證屬實,應認定有立功表現(xiàn),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爭取被害方的諒解,確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劉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禁止被告人劉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接觸被害人及其家庭。
案例評析
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系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堅持雙向保護原則,在依法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予以處罰的基礎上,注重矛盾化解,修復兩個家庭的裂痕,還多次邀請當?shù)貗D聯(lián)及由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組成的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觀察團代表參與。通過努力,被告人父母積極主動替子向被害人親屬賠禮道歉,并自愿給予經(jīng)濟補償,被害人親屬也對被告人行為予以諒解。為讓被告人約束自己,也為打消被害人親屬顧慮,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做出禁止令的判決,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接觸被害人及其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