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發(fā)布全省檢察機關依法懲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之一:陳某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典型案例
興城市人民法院
(2023)遼1481刑初56號
2023年04月26日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追加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4年12月出生,某快遞公司快遞員。
2020年2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在無銷售麻黃草許可的情況下,明知祝某某(另案處理)有加工、提煉麻黃堿可能,多次通過快遞郵寄的方式向祝某某銷售麻黃草共計2621.5千克,非法獲利50300元。后祝某某使用從陳某某處購得的麻黃草在遼寧省葫蘆島市、吉林省四平市多次非法制造麻黃堿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麻黃堿總量1.2余千克。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2年10月21日,興城市公安局以陳某某涉嫌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向葫蘆島興城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興城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23年3月19日,興城市檢察院審查后以陳某某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向興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4月26日,興城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陳某某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一)依法認定案件事實,準確適用選擇性罪名。公安機關以陳某某涉嫌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陳某某在無銷售許可的情況下,將制作毒品的原料麻黃草出售給祝某某等人,陳某某雖明知祝某某購買目的,但二人無通謀,陳某某亦未參與提取麻黃堿的過程,不能簡單以二人共同犯罪認定其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遂依法改變定性,以陳某某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興城市法院采納檢察機關認定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依法作出判決。
(二)加強偵查監(jiān)督與協作配合,依法追加漏犯漏罪。檢察機關注重排查涉案制毒物品溯源及流向,細致審查祝某某案中未認定的物證三袋麻黃草粉末的來源,引導公安機關委托鑒定,并對相關事實進行補充偵查。經審查,上述三袋粉末均檢測出麻黃堿(又名麻黃素)成分,系祝某某等人在葫蘆島興城地區(qū)尚未來得及提煉的麻黃草,屬于遺漏犯罪事實,應依法予以認定。檢察機關以書面形式函告公安機關追加認定制毒物品數量,同時要求當地公安機關將祝某某等人遺漏部分事實情況移送四平市公安局,對已決案件追加遺漏事實。
(三)積極開示證據,促進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陳某某到案后否認其明知祝某某購買其麻黃草意圖,在供述主要事實時避重就輕。檢察機關辦案人多次提審陳某某,補充調取其系快遞公司員工證據材料,對其明知麻黃草未經備案不得郵寄,仍進行粉碎后寄給祝某某、祝某某在與其聯系的過程隱蔽、謹慎等證據進行開示,并向其告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通過釋法說理,打消陳某某僥幸心理。陳某某承認其從事中藥材銷售多年,了解相關知識,明知麻黃草可以提取麻黃堿,而麻黃堿屬于制毒物品,在其本身沒有資質、通過祝某某言辭行為等情況判斷出祝某某購買麻黃草極大概率用于提煉麻黃堿的情況下,仍向其售賣麻黃草的事實。陳某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主觀明知方面證據得以固定。
(四)開展普法宣傳,以案釋法教育警示。檢察機關以“6·26”國際禁毒日為依托,在全地區(qū)開展禁毒普法宣傳。結合本案辦理情況,會同郵政管理局聯合走訪轄區(qū)內快遞點,以案釋法講解宣傳,強化寄遞企業(yè)、從業(yè)人員對相關制毒物品等違禁品的防范意識。同時建議相關部門加強內部管理制約機制,完善教育培訓和監(jiān)管檢查制度,提升一線寄遞人員的法律意識。對發(fā)現違禁品或其他犯罪線索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筑牢寄遞安全防線。
典型意義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屬于源頭性毒品犯罪,檢察機關深入推進“清源斷流”行動,梳理排查涉案毒品源頭、流向,確保打擊到位。針對被告人供述反復、避重就輕的情況,及時自行補充偵查,通過釋法說理,完善主觀方面證據,同時綜合分析上下游犯罪關聯,確保罪名認定準確。案件辦理后重點開展治理工作,一方面積極開展普法宣傳,從源頭扼殺毒品犯罪“苗頭”,另一方面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加強對寄遞企業(yè)特別是一線人員的監(jiān)督管理,切實守護寄遞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