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馬某犯強奸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寧國市人民法院
(2017)皖1881刑初2號
2017年01月24日
案由強奸罪
案件類型刑事一審
案件概述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刑訴[201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犯強奸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因被告人馬某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院高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馬潤七、辯護人程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馬某經朋友宮某某(案發(fā)時未滿14周歲)介紹通過QQ與被害人柯某某(案發(fā)時未滿14周歲)相識、相戀。同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馬某將被害人柯某某約至寧國市區(qū)“心悅驛站”賓館8303房間內,在明知被害人柯某某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仍與其發(fā)生了性關系。
2016年4月23日上午,被告人馬某將被害人柯某某約至寧國市區(qū)“摩爾主題賓館”77785房間內,再次與被害人柯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同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馬某將被害人柯某某約至寧國市區(qū)“摩爾主題賓館”77785房間內,第三次與被害人柯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為此,公訴機關提供相應證據,請求以強奸罪追究被告人馬某的刑事責任。同時提出被告人馬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坦白、當庭自愿認罪、取得被害人諒解,且社區(qū)及學校均評價其總體表現(xiàn)良好,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的法律適用意見。
被告人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請求法庭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對指控事實、罪名均無異議;被告人馬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具有坦白、當庭自愿認罪、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的量刑情節(jié);另被告人馬某是在校學生,一貫表現(xiàn)良好,系初犯、偶犯,其與被害人系戀愛關系,犯罪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jié)較輕。綜上,建議對被告人馬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馬某經朋友宮某某(案發(fā)時未滿14周歲)介紹通過QQ與被害人柯某某(女,2002年12月1日出生)相識、相戀。同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馬某將被害人柯某某約至寧國市西津街道辦事處寧中東巷“心悅驛站”賓館8303房間內,在明知被害人柯某某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仍與其發(fā)生了性關系。
2016年4月23日上午,被告人馬某將被害人柯某某約至寧國市西津街道辦事處“摩爾主題賓館”77785房間內,再次與被害人柯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同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馬某將被害人柯某某約至寧國市西津街道辦事處“摩爾主題賓館”77785房間內,第三次與被害人柯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
另查明:2016年6月21日,被害人柯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錢菊向司法機關出具了諒解書一份,載明被害人柯某某與被告人馬某是男女朋友關系,雙方在戀愛期間發(fā)生了性關系,對被告人馬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并希望司法機關能夠對被告人馬某減輕處罰,讓其繼續(xù)完成學業(yè)。
上述事實,被告人馬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施繼凱、禹建蕊、邵鳴等人的證言,被害人柯某某的陳述,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證明、諒解書等書證,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現(xiàn)場方位圖、現(xiàn)場照片及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由寧國市司法局對被告人馬某作出的社區(qū)影響評估意見書,在此基礎上,合議庭也通過庭前走訪調查,對被告人馬某的家庭情況、思想品行、生活學習等情況進行了調查,了解到被告人馬某系職高在校學生,在校期間尊敬老師、團結同學,能積極參加班級的各項活動,學習成績一般,總體表現(xiàn)良好。被告人馬某認知能力和自控能力較差,其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淡薄,是導致犯罪的直接原因,而缺乏正常的家庭教育、管教方法不當也是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明知被害人柯某某系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仍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馬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馬建峰多次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酌情從重處罰;其當庭自愿認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系初犯、偶犯,且與被害人系男女朋友戀愛關系,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本院決定依法對被告人馬某減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二款、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馬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勝
審判員阮成霞
人民陪審員許嬌艷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朱曉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