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托型詐騙案現爭議 蘇義飛律師為L某作無罪辯護
熟人之間因教育規(guī)劃產生糾紛 是否構成詐騙罪引關注
近日,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蘇義飛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L某家屬委托,就其涉嫌詐騙罪一案進行辯護。該案涉及熟人之間因教育規(guī)劃、項目合作等事宜產生的經濟糾紛,涉案金額100萬元,目前L某被羈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蘇義飛律師已向檢察機關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并提交八組新證據線索,力主L某不構成詐騙罪。
案情回顧:熟人之間“請托辦事”引發(fā)糾紛
據辯護人蘇義飛律師介紹,犯罪嫌疑人L某與報案人W某經熟人Y某介紹認識并成為朋友。雙方商議合作籌備“某某科技創(chuàng)新基地安徽協同運營中心”,W某對此表現出興趣,并建議由其女兒W小某負責該項目,但擔心女兒學歷不夠難以勝任。
L某承諾可以為W小某提供教育規(guī)劃和生涯規(guī)劃,安排她一邊擔任該運營中心負責人,一邊提升學歷,總費用100萬元(包含合作咨詢服務費、碩士學費、住宿費、英語培訓費、論文指導、生涯規(guī)劃等)。由于雙方為熟人關系,未簽訂書面協議。L某當時承諾,若W小某未能順利取得碩士學位,該100萬元費用將轉為借款,并全額退還。
W某先后分三次向L某轉賬100萬元。L某經多方聯系,計劃安排W小某參加中國某某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培訓班,通過“同等學力”方式申請碩士學位。但因疫情期間中國某某大學封校,此事一直被擱置。疫情結束后,L某通知W小某可報名參加培訓,但W某因時間拖延過長,不愿再讓女兒繼續(xù)學習,要求立即退款。L某認為W某單方面違約,提議請雙方共同好友Y某出面協商,在扣除部分勞務費用后返還剩余款項,但W某不同意,雙方協商破裂。最終,W某以涉嫌詐騙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
辯護焦點:是否構成詐騙罪的核心爭議
蘇義飛律師介入后,經過會見L某、梳理證據,認為本案定性存在重大爭議,L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一、客觀上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蘇義飛律師指出,商業(yè)洽談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大、預測和樂觀陳述,屬于商業(yè)活動中常見的“商業(yè)吹噓”或“觀點表達”,而非對“客觀事實”的虛構。參考2025年中國某某大學工商管理碩士(MBA)招生簡章,大專學歷者可以通過“同等學力”身份報考,在滿足5年工作經驗和附加條件后,有資格被錄取并參加考試。取得碩士學位的程序清晰可行,L某為W小某規(guī)劃的大專讀研同等學力某某碩士培訓班是切實可行的教育路徑。
二、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
蘇義飛律師引用《刑事審判參考》第1342號案例的裁判理由:在熟人之間,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要看是否有逃避償還款物的行為,以及被騙人是否能夠通過民事途徑進行救濟。欺騙行為尚不嚴重,不影響被騙人通過民事途徑進行救濟的,不宜輕易認定為詐騙犯罪。
具體到本案:
L某具有穩(wěn)定的工作和經濟實力,夫妻名下共有五套房產,具備隨時返還的經濟能力;
L某一直積極履約,為項目和教育規(guī)劃多次往返北京-合肥,召開股東會,向高校專家請教,為W小某提供報名申請表和教育過程方案;
案發(fā)后,L某家屬已全額退還100萬元至W某賬戶,證明其并無非法占有意圖;
雙方爭議的核心在于前期投入成本的分擔,屬于民事糾紛范疇,完全可以通過民事途徑解決。
新證據:八組材料還原事實真相
為證明L某無罪,蘇義飛律師整理出八組新證據線索提交檢察機關:
合作協議及股東會材料:證明2022年1月26日L某積極為W小某擔任“某某科技創(chuàng)新基地安徽協同運營中心”負責人召開股東會,開展籌備工作。
教育規(guī)劃咨詢記錄:L某曾向中國某某大學文藝復興研究院某某院長請教,為W小某規(guī)劃大專讀研路徑。
某某MBA招生簡章:證明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的可行性及學費標準(每年21.9萬元,兩年學費43.8萬元),說明100萬元費用包含多項內容,具有合理性。
成功案例證明:L某同事王宇通過某某培訓班順利拿到碩士學位證書,證明該路徑具有實踐可行性。
L某房產證明:證明其名下多套房產,具備還款能力。
退款憑證:2025年9月23日,L某家屬將100萬元全額退還至W某賬戶。
律師觀點:應慎用刑罰處理經濟糾紛
蘇義飛律師表示:“本案本質上是熟人之間因教育規(guī)劃合作產生的民事糾紛,雙方對合同履行、違約責任存在不同理解,完全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公安機關以詐騙罪立案并采取羈押措施,值得商榷。”
法律分析:請托型詐騙的認定邊界
本案中,L某確為W小某的教育規(guī)劃和項目籌備付出大量時間、精力和成本,雙方因疫情等客觀因素導致計劃延遲,繼而產生分歧。在協商過程中,L某從未逃避,而是主動聯系中間人協調,并提出扣除部分成本后退款,符合民事糾紛的處理邏輯。案發(fā)后全額退款的行為,進一步印證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近年來,請托辦事型詐騙案件頻發(fā),但司法實踐中對罪與非罪的界限把握日益審慎。根據刑法理論,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處分財產。如果行為人確實為請托事項付出了實際努力,只是因客觀原因未能達成目標,且事后積極退款,一般不認定為詐騙罪。

